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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 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进出口合规性要求

宣导内容目录

2021 年 7 月

 

一、报关价格关注点介绍:特许权使用费

二、海关对于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认定

三、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提示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提示

五、海关相关法规条例网址链接

 

报关价格关注点介绍: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

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

用。

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

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为

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

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

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出于

种种考虑,对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除此之外,特许权使用费均

须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 4 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被海关认定为与该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

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

法和诀窍等。)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

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如果企业想查明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对于贸易情况复杂的,可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发布)和海关总署 2018 年

14 号公告规定,在货物拟进出ロ 3 个月之前,在互联网+海关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价格预裁定申请。对于不符

合预裁定申请时间要求的,企业可拔打 12360 或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处进行咨询。

如果企业确认进口商品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但对申报纳税手续存在疑问,可查阅

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元器件常见品牌举例

高通:QUALCOMM 牌、联发科:MEDIATEK 牌(MTK)…

涉及杜比特权费品牌:AMLOGIC 牌晶晨牌、HISILICON 牌海思牌、MSTAR 牌晨星牌…

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进口产品是否涉及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申报。

 

海关对于买卖双方特殊关系的认定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 5%以上(含 5%)公开发行的有表

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

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

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

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海关经对与货物销售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可以确定特殊

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固体废物禁止进口提示

一、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

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http://www.gov.cn/bumenfuwu/2012-11/13/content_2601285.htm

http://sjs.customs.gov.cn/sjs/zxfw/xxcx/2624508/index.html

根据巴塞尔公约,废物是指处置的或打算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加以处置的物

质或物品。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2624.htm

二、管理

2020 年 11 月 24 日,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 第 53 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明确声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同时,原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5 年第 69 号公

告,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 2017 年第 39 号公告,生

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 号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

展改革委、海关总署 2018 年第 68 号公告同时废止。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1/27/content_5565456.htm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提示

一、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

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

实施的保护。

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第三条和第五条有做出如下规定: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做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

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 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

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zfs/flgf/bmgz85/2692301/index.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578/index.html

三、知识产权通关查验

海关在查验中,发现收发货人未如实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 或者海关有理由认

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 有权中止相关货物通关,并书面通知

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嫌疑货物 进行确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在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 提出确权意见。

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保护申请的,海关将扣留侵权 嫌疑货物,并对侵权

情事进行立案调查。

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足额担保的,若 无其他违法违规情节,

海关将恢复相关货物通关。

出口货物一定要确认是否涉及侵权!

 

海关相关法规条例(附海关总署网站链接地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80958/index.html

2、国务院令第 3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http://www.scio.gov.cn/ztk/xwfb/2013/gxbjxxwfbhjs2013nqsjdjckqk/1129290/Doc

ument/1347701/1347701.htm

3、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6036/index.html

4、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58 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389498/index.html

5、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61 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87641/index.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23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069484/index.html

7.海关总署公告 2018 年第 14 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55871/index.html

8.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制规范》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281037/index.html

9. 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5589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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